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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发布

202010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

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适用范围。《示范区核准目录》适用范围为:示范区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覆盖行政面积约2300平方公里。凡示范区内项目管理方式、管理权限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核准目录不一致的,以《示范区核准目录》为准。示范区外企业投资项目仍按两省一市现行核准目录管理。

2、关于核准机关。除明确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核准机关负责核准的事项外,示范区内跨省(市)域投资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负责核准;其他投资项目由青浦区政府、苏州市吴江区政府、嘉兴市嘉善县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核准。

3、关于核准事项。《示范区核准目录》共12个领域49项,核准事项范围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确定,并结合实际进行微调,主要为“一个新增、一个优化、一个取消、五个调整”。

“一个新增”即为凸显示范区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强化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推进资源集约利用,增列“生态环境”领域,将原属城建领域的污水(泥)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其他固体废物处理等归入生态环境领域;

“一个优化”即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项目按照负面清单进行管理,外商投资核准领域相应调整;

“一个取消”即根据《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汽车投资项目不再实行核准管理;

“五个调整”即对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城建、社会事业等5个领域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具体为:

(1)农业水利领域。水利工程除国家、省级事权外,示范区内,跨省(市)域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省(市)域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核准;其余项目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2)能源领域。除国家和省级事权外,示范区内跨域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核准,水电站,热电站,风电站,电网工程,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输油管网、输气管网项目下放至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核准机关核准。

(3)交通运输领域。除国家和省级事权外,示范区内跨域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核准,公路,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内河航运项目下放至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4)城建领域。除省级事权外,示范区内跨域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核准,城市桥梁、隧道,城市道路,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镇供水,城镇燃气项目下放至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5)社会事业领域。除国家和省级事权外,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县管理的学校、医院、艺术表演场馆项目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除有保护要求的旅游项目实行核准外,其余旅游项目改为备案。

《示范区核准目录》的出台有利于优化示范区内资源协调配置,营造统一、便捷、高效的区域投资环境。上海市将做好《目录》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强化“店小二”精神,加快投资管理向服务引导转型,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提升网上办事服务效能,推动示范区高质量协同发展。

(信息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