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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政局: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评审活动管理

近日,上海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评审活动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评审活动管理,防范采购风险。

相关内容如下:

一、严格按规定实施电子采购

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通过本市政府采购平台(即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抽取评审专家,组织实施电子化政府采购。

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实施电子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依照《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市级政府采购审批(核)工作的通知》(沪财采〔2020〕28号)规定的流程,报请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退出电子采购。采用“线下”方式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发布采购公告、抽取评审专家等工作仍应当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完成。

二、严格按规定抽取评审专家

对于本市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等规定从市财政局管理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不得自行确定评审专家,更不得委托他人邀请评审专家。国家法律法规、财政部规定以及《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沪财发〔2018〕2号)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评审专家应当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如实填报工作单位、需要回避的信息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后应及时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变更。评审专家接受上海政府采购网评审邀请后,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评审时间、地点和待评审项目信息,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评审,因故无法参加评审须提前请假。

三、严格按规定管理评审现场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及《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沪财发〔2018〕2号)等有关规定,做好评审现场管理,包括收存保管评审人员的手机等所有通讯工具、宣读评审纪律、告知回避要求和评审工作程序、组织评审人员签署承诺书等。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主动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开展的评审现场管理,充分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和比较响应文件,按照客观、公正、审慎原则,依法独立评审,出具和签署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信息来源:上海市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