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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新规来袭!招投标与政府采购领域将迎新变革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多部门发布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1月29日至12月29日),引起广泛关注。这两份征求意见稿聚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其中多项规定将深刻影响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的信用格局。

信用信息全面覆盖,重塑招投标与采购标准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13类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为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更全面的信用评估依据。其中,登记注册基本信息涵盖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如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将成为其参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基础信用资料。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企业涉及的各类司法裁判情况,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案件的判决结果,将直接影响其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中的信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息更是专门针对政府采购领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将被记录在案,在后续采购活动中可能受到限制或禁止参与。

失信惩戒多管齐下,净化行业生态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中的14项失信惩戒措施,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可谓“利剑高悬”。在市场或行业禁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存在串通投标、行贿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投标人将被禁止参与投标活动。政府采购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严重违法经营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限制任职方面,失信被执行人依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国企高管、社会组织负责人等,这也间接影响其所在企业或组织参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资格。限制相关消费行为等措施,也将从侧面促使企业和个人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遵守诚信原则。

信用体系引领发展,构建公平竞争环境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信息的完善和失信惩戒措施的强化,将促使市场主体更加重视自身信用建设。诚信企业在招投标中将凭借良好信用获得更多机会,政府采购也能筛选出更优质可靠的供应商,从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交易风险,构建更加公平、透明、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

信息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